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
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
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防范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
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四)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五)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七)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
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
者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
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
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
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
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
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
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 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
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
的筹集、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
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董事会审计委员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
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跟
踪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与衍生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领导小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
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
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衍生品与已识别风
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或出现重大浮亏时公司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
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
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交易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
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
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照《规范运作》《上
市规则》《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
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
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
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
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
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
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了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
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
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
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
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
理目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或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委托理财、期货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全
资/控股子公司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当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