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续
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
证书,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
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
司审计工作质量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
务往来。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运营
实际,能对公司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石海峰 、郑水园、 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