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3-011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
月17日披露了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持股比例为62%)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相关事项,内容详
见《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
告》(2022-064#)。近日,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3】1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
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
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2019 年度
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 27,721,311.36 元。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的比例分别为 1.91%和 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74%和
的净利润 1,718.72 万元。
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子公司将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实
质性影响。
三、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调查工作,并进行自查规范,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
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调整,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确保市
场药品供应。同时,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反垄断合规
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合规文化。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完善合规体系建
设,积极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