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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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5日9:15—9:25、9:30—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
表股份172,20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
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3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3.67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85,14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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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具体包括: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 的议案》。
(二)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145,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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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37,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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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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