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
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3号)、《重
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
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
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对于紧
急或特殊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方
面的改进建议;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
更换,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三)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审阅公司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层授权制度的执行情况,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公正,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层授权制
度的修改建议;
(五)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是否准确、真实;
(六)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
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方
式和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
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委员会成员应在对
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董事会授权的事
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获该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
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成员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关联成员回
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审计
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及召开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
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
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须
按相关规定和权限范围,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批准或交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均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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