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
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不会影
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已制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完
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项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