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雪天盐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参与发起设立湖南轻盐食
品消费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向公司了解终止关联交易的原因
及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当前战略发展需要,暂停相关投资,
终止参与发起设立湖南轻盐食品消费基金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终止本次
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
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参与发起设立湖南轻盐食品消费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平波 杨胜刚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