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宁波精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本实施细则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
施细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检查公司风险及合规状况;
  (三)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
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出具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六)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
  (七)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及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不定
期会议。会议应至少提前 1 日发出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限
制,但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至少提前 1 日发出通知。但
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会议由主任委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
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至少提前一日发出
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 1 名。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订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战略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应至少提前一日发出
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波精达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