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965 证券简称:招商公路 公告编号:2023-14
债券代码:127012 债券简称:招路转债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招路转债”将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招
路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8.00 元(含税)。
年 0.8%、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7012”,以下简称“招路转债”或“可转债”)。根据《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招路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
将“招路转债”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
下:
一、“招路转债”基本情况
日 。
日 。
五年 1.5%、第六年 2.0%。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2019 年 3 月 22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
年的 3 月 22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中诚信出具的《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18]G434 号)、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
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
(信评
委函字[2019]跟踪 385 号)、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
(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 0692 号)
、《招
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
告(2021)》(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 0543 号)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22]跟踪 0409 号),发行人主
体信用级别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招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 元;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
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
司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 元;对于持有“招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 元,其他债券持
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3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招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招路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31 层
联系电话:010-56529088
传真:010-56529088
邮政编码:100022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