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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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工
程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工作
小组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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