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
核,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可本次发行,并同意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房桃峻 缪希仁 冯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