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 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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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独立董事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件,其工作经历能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旭先生、王凤扬先生、王莉
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被提名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刘涛先生、郭江程先生、汪思洋先生和杨
庆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盈利状
况、经营发展及股东利益,充分考虑了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
素,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
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
项报告》。
  五、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
合考虑了公司 2022 年度的整体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能够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保
证充足的现金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是为了支持子公司
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
障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风险和影响为目
的,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且相关审批、决策程
序符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统
筹管理,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
优化财务结构;公司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
董事同意此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 2022 年度审计费用的独立意

    经审议,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守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出具的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且其具有专业的
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履行
的续聘及审计费用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确定的 2022 年度审计费用合理。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控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完备,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
了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所作出的结论。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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