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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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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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2 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可指定一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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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
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
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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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
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监事会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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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与监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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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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