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
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