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及提名程序等情
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董
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及提名程序等情况
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