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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预留第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
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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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预留第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及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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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
信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计划”或“本
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二期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预留第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
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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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及经办律师
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
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
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
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对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
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
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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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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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7,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15,300,000 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650 人;预留 1,700,000
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计划(草案)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获中国宝武批复的公告》(临 2020-025
号),已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50 人调整为 646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300,000 股调整为 15,265,000 股。
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实际授予人数为 645
名,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 15,245,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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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确定 2021 年 3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000 股限
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完成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15,422,775 股。
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15,583,775 股。
司总股本 1,155,801,8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20,258,907 股。
流通,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13,399,604 股。
公司总股本 1,520,138,5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17,419,485 股。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预留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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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及预留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次解除限售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如下
条件: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票计
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按按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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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
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
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值水平;2020年较2018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净利润现金
含量不低于90%。
第二个 位值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较2018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解除限售期 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
除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外,上述各解除限售期内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还与对
应的业绩年份营业收入完成率理(营业收入完成值/集团考核目标值)挂钩,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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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注: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净利润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量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值。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因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
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而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对标企业数据
口径亦同。
(4)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按照《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逐年进行,根据激励
对象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解除
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解除限售系数具体见
下表: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S) 标准系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激励对象 -
AAA、AA 优秀
A 较优秀
B 称职 0.8
C 待改进 0
因公司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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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上述相应条件的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时间约定,自 2023 年 5 月 26 日起,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起,预留第二批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2)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时间约定,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预留第一
批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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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其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其 2020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第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达标条件。
(2)另经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业绩达标条件。具体如下: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指标 2021 年业绩实绩 是否达标
业绩达标条件
于 1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 不低于同行业
净资产收益率 高于同行业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全行 对标企业 75 分
对标企业 75 达标
业平均值水平。 位值或全行业
分位值
平均值水平
润复合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8%,且不
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同行业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 高于同行业
对标企业 75 分
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 对标企业 75 达标
位值或全行业
分位值
平均值水平
低于 90% 含量 润现金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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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验,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综合评定,激
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均为“A”及以上或“较优秀”及以上,对应解除限售系
数为 1。
结合前述达标情况,本所律所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约
定,第二期计划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0 人,按照激励对
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12,656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
的 0.0056%。预留第一批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8,725 股。
(2)经本所律师核验,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综合评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均为“A”及以上,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 1;
其他激励对象均为“较优秀”及以上,对应解除限售系数为 1。
结合前述达标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批授予第二个、预留第二批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计划相关约定,第二期计划首批授予第二个、预留第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 640 人。按照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为 8,347,929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0.4169%,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8,258,138 股、
预留第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89,791 股。
综上,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披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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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批授予第二个、预留第
二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计划预留第一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也已成就。
公司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符合《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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