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3-03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不
会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
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