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核验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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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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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核验报告
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01989 号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
电机公司”)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的非经常性损
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核验。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
—发行上市受理关注要点》的要求,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 号)的有关
规定编制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验资料是方
正电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验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验工作,以合理确信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验过程中,我们结合方正电机公
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验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验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
我们提醒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使用者注意,用于编制 2022 年 1-9 月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财务数据引用自方正电机公司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提出的鉴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