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的议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牛铭奎、牟健已就该议案回避
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修订后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牛铭奎、牟健已就该
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
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
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修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修订后
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修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与湖州智驱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编制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聘请
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
出具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根据 2019 年度、2020
根据《公司法》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核验报告》,认为公司编制
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
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