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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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3)第 003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冠科技”)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向截止 2023 年 3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法律意见
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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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
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
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集表决权,是公司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根据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
向公司提交投票代理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暂行
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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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 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黄绍彬先生,男,197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95 年 11 月至 2000 年 5 月担
任深圳石化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品部业务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担任广
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4 年至今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
合伙人;202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起担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声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披露的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5,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征集人
黄绍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他独立董事
委托,就康冠科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黄绍彬先生自征集日(2023 年 2 月 24 日)至行权日(2023
年 3 月 13 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以下情形:
交易所公开谴责;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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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信达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黄绍彬先生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编制了《征集表决权公告》,内容包括征集
人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披露了《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征
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表决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时间为自 2023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
征集行动;此外,《征集表决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程序和步骤
等事项。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及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 17:30,康冠科技
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康冠科技独立董事黄绍彬先生符合《暂行规定》相关
规定,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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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彬先生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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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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