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GHFLYJS【2023】089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 巨 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
告。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提请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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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要约(修订稿)的议案;
交易的议案;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修订稿)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2 月 15 日、2023 年 2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二十六次、二十七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
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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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
员包括: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19,660,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4.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
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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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公司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9 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 221,6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 %。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其中议案 1、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大会审议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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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