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 海联金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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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联金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
同意议案相关内容。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
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宜。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公司编制的《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工作,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工作,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工作,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报告。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
平女士、孙刚先生,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此前,公司与认购
对象刘国平女士、孙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
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刘
国平女士、孙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
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签署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
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
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3 年-2025 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
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海联金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系由于法规更新从而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具体表述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
授权内容和范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事宜。
独立董事:蔡卫忠、迟德强、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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