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3 年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并同意
以 14.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