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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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
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为OPTOTRONIC GmbH、Optotronic S.r.l.采购原材料及
服务相关款项的支付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旨在保持交割后业务的延续性,
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取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采购款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通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
行自查及分析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实质条件。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各方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意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次交易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交易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
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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