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有效性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核查,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
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意见:
控制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所从事的业务与公
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不存在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不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际控制人中国石化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之承诺函》,已按承诺消除与中国石化在化工业务方面
的同业竞争。公司作为中国石化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与中国石化亦不存在实质
性同业竞争关系。
属其他企业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与中国石化之间不构成
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
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国庆 何翼云 彭 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