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
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