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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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3-029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
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席了本次监事会。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
的公司将成为英飞特的全资子公司,为保持交割后业务的延续性,满足日常经营
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及服务相
关款项的支付提供担保,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
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方)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德国标的公司 100%股权、中
国标的公司 100%股权、意大利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
非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
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进行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
了特别提示。
  (2)根据交易对方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保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
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
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
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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