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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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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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1 号
致: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东材科技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标的股票、限制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分次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指
性股票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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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
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东材科技的文件引述。
法律意见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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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非、李双海、黄勇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首次授予价格为 2.23 元/股。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非、李双海、黄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获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
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5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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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资料,公司
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
励计划需要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结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和价
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54 元/股。
公司就本次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67.07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姚刚、周勇。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