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承诺事项概述
晨 B 股及分立上市重组期间,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就避免上海环境分立上市后的同业竞争事项做出承诺。
市公司的条件,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城投集团对上述承诺进行了变
更。
自城投集团出具上述承诺至今,城投集团及上海环境一直积极筹
备和努力推动上述承诺的履行。但截至目前,城投集团下属的污水、
固废等环境类资产均未达到承诺中要求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注入上市
公司无法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故
现阶段上述三类资产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城投集团在 2023
年 3 月底前履行前述承诺面临很大障碍,拟变更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既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又能够有
效降低上市公司收益摊薄风险,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