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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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天津滨海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天
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文化”)出售天津海顺印业包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
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
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海顺印业 51%股权,海顺印业的主营业务为包装印
刷与出版物印刷,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包装印刷与出版
物印刷业务按行业分归属于“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因此,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属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不属于《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为上市公
司以现金及债务抵销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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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组为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对方拟以现金及债权抵销方式支付本次
交易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的结果,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属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不属于《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
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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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其泰 毛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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