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滨海能源”)拟
向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文化”)出售天津海顺印业
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滨海能源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滨海能源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在审议本
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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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其泰 毛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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