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天津京津文
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文化”)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
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