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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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形成了第三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
(1)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加工,所属
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本次募投项目“新
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所属行业为“合成材料制造(C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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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万吨/年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和“2 万吨/
年全系列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所属行业为“塑料制品业(C292)
”。
公司将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属于化工
行业范畴,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2)公司 PBAT 项目拟
原由华阳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由华阳集团托管)下属公
司纤维新材料实施,该项目的 EPC 供应商为扬州惠通,扬州惠通
在工程设计阶段采用了中科启程的授权专利及工艺技术;2021
年 6 月,经华阳集团内部协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子
公司华阳降解,并将前述工艺技术变更为莫高股份的工艺包技术;
(3)2021 年 9 月,上海聚友起诉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和纤维新
材料涉嫌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6 亿元;
截至目前,前述诉讼纠纷尚未判决。
年本)》等规定,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淘汰类、限制
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结合
公司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的技术壁垒、技术来源,说明相关技
术属于通用技术还是专有技术,技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涉诉技
术纠纷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结合公司对
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的规划安排、技术储备、项目投产计划及
进度、客户开拓及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选择生物可降解新材料
业务作为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的生产
经营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4)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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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回收加工和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在技术路径、生产工艺、
产品形态、客户及供应商、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差异,充分说明上
述两类业务是否属于同一细分行业,以上述两类业务均属于化工
行业而认定具有相关性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40 条关于“本次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对(1)(2)(4)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
(3)(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同一客户和供应商
开展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的销售与采购金额较高,对应主要客户
包括发行人关联方阳煤新材料等,发行人对该类型业务收入采用
总额法确认收入,按照与客户的应收应付的差额进行结算;(2)
加工服务并采用净额法结算;
(3)阳煤新材料为报告期各期发行
人应收账款第一大客户,余额分别为 810.17 万元、2,345.35 万
元、4,568.02 万元、2,405.77 万元; 2022 年阳煤新材料与公
司签订抵账协议;
(4)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亏损,报告期内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43.87 万元、-1,325.15 万元、-3,115.30
万元、-320.67 万元,2022 年业绩公告预亏。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发行人采用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
入对应主要合同的条款情况,包括定价确认基础和定价方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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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等,说明发行人对于贵金属加工业务
的不同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发
行人对废旧铂网加工的复杂程度及主要加工过程、相关产品采购
和销售的数量比较情况、对主要客户的原料及加工费定价模式、
相关产品销售的回款约定及实际回款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
将对同一客户和供应商开展贵金属加工业务认定为买断式加工
而非来料加工的原因,相关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
(3)结合 2019-2021 年发行人对阳煤新材料相关款项的
回款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2022 年与阳煤新材签订抵账协
议的具体内容及对应应收账款的账期、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发
行人与阳煤新材签订抵账协议的原因,相关交易的真实性;(4)
结合报告期内持续亏损及 2022 年业绩预亏情况、贵金属回收加
工业务主要客户的订单情况及合作稳定性等,说明发行人可持续
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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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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