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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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3 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80 号)核准,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以 4.84 元/股的价
格首次公开发行 7,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7 号)核准,
南华期货于 2021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30,065,893 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12.14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南华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南华期货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93
注册资本              610,065,893 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301 室、401 室、501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301 室、401 室、5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罗旭峰
实际控制人             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
联系人               余锋朵
联系电话              0571-878335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80 号)核准,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以 4.84 元/股的价
格首次公开发行 7,000 万 A 股,并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88 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7 号)核准,南华期货
于 2021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30,065,89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12.14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上述募集资金均全部到位,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对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21〕128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南华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况发表意见;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事项               说明
                   目,程越和吴浩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持续督导工
                   作由二人承担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
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程   越       吴   浩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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