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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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和
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本行控
股子公司(指本行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
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下
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为该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收
集、整理信息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
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定期财务报告;
  (六)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事项不包括本行日常经营活动,其中“购买或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
易,本行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另有规定事项外,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相关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
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净资产金额 5%或单笔金额超过 20 亿元的,
                       应当及时报告。
  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
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均应当及时报告。
  (七)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本行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
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亿元的;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本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八)关联交易
  (1)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
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
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
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2)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
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3)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
或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
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类关联交易;
  (4)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本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相关规定。
  本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预计额度范围内的,按照现行流程、要求报送和披露;
超出预计额度或首次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本行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
  (九)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诉讼、仲裁事项;
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总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十)政府补助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及时披露。
  (十一)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
  (十二)发生下列其他重大信息所涉事项时,应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分类发生变更;
本行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股情况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本行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人发生变动;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十四)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应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
决方案:
的决定或者通知;
的事项。
  (十五)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四)
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视同本行重大信息,适用前述
规定。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四)项
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其他
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要求及时告知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总行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
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
证本行内部信息迅速、顺畅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
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联络人将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
应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在
报送重大信息之前原则上应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需要本行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行务
会、行长办公会,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
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
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本行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
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相关责任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
及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本行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协调有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疏漏,给本行、
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本行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本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提出适当
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
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文件或其它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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