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尼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1 号)核准,浙江东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该事项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 W[2021]B103 号
《验资报告》验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尼
电子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业务管理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颢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保荐代表人 吴方立、赵亮
联系人 吴方立
联系电话 0755-287798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Tony Electronic Co.,Ltd
证券代码 603595
公司简称 东尼电子
注册资本 232,442,326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 沈晓宇
实际控制人 沈新芳、沈晓宇
董事会秘书 罗斌斌
联系电话 0572-3256668
成立日期 2008 年 1 月 25 日
上市日期 2017 年 7 月 12 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东尼电子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东尼电子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东尼电子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东尼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意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东尼电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和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
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尼电子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东尼电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东尼电子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方立 赵 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