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 东尼电子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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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合
理回报,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由董事
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资金需求。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
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
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持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
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
公司主营业务。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其他
  (一)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股
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一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
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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