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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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33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
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东华特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广东
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
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二)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 10 天,公司员
工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
  (三)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协议、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对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张穗华先生于近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6,017,0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转让完成后将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穗华先生自愿
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二)监事会对除张穗华先生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拟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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