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
作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矽电子”、“公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甬矽电子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286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54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111,2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332.10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907.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608 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
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0,907.90万元低于《甬矽电
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对募
投项目进行投资的金额150,000.00万元,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
的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注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晶圆凸点产
业化项目
合计 199,070.00 150,000.00 100,907.90
注: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取消通过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为了满足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上述募投项目“高密度SiP射频模块封测项目”的实
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调整前 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舜路 22 号
高密度 SiP 射频模块
封测项目 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舜路 22 号、
调整后
浙江省宁波市滨海大道 60 号(暂)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用途和实施方
式变更,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
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大林 曹方义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