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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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议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 12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4,225,2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51.1829%。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179,9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32,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4,179,9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32,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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