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现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审计计划为公司提
供专业化的审计服务,坚持公正、客观的执业态度,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业务
的需求,并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故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自愿、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市场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独立性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是公司经营业
务开展所需,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情形,另外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
反担保,符合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意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慧婷 何壮坤 束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