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