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
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
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可转债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债转股有利于公司加强对松树岗钽铌矿项目的控制,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股权转让作价以各方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签署的《可转债投资协议》中新余赣锋矿业有限
公司 17.5 亿元人民币作为计算依据。本次债转股事项根据平等协商
确定,条件公允、合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本次签署《可转债投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表示同意。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根据平等协商确定,条件公允、合理,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徐光华 黄斯颖
徐一新 王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