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
)作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海泰科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事项 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6,64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764,511.39 元,公司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
字(2021)第 030017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40,965.32 45,287.55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000.00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模
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模具”)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大型精
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结余募集资金 2,081.50 万元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发布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拟使用 变更后拟使用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募集资金额 集资金额
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
化建设项目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
材料项目
合计 89,199.41 45,287.55 45,287.55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顺利实施,结
合子公司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海泰科新材料提供无息借款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金额为 2,081.50
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资金可滚动使
用,也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公司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工程塑料
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分支机构经营】;合成材料
销售【分支机构经营】;橡胶制品制造;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机械设备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
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未经审计)
四、本次借款目的及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提供借款,是基于新
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
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海泰科新材料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财务、生产经营、人事
等拥有足够的控制力,可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海泰科新材料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公司、
海泰科模具、海泰科新材料将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借款专门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未
使用前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
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 目的事
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
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
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
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
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 目的事
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
募投项目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
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 募投项
目的建设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
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
增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 伟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