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
进,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乃秀 刘树国 张美萍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