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进
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表意见如下:
前述议案事项均系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 次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