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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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364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
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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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召集本次会议。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等。《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9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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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
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753,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13%。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147,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18%。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31,865,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960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3,8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0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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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74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8%;反对 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860,72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1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88,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23,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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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666%;反对 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134,581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 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275,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反对 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888,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张国强、宋海英、滕人杰已回避。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