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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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9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
间。
美生慧谷科技园美谷一楼会议室。
《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965%。
总数的 0.0523%。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31
名,代表股份 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2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7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23
%。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燕和敬妙妙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76%;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27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4%;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241%;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20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9%;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821%;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62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9%;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821%;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62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9%;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821%;反对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62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886%;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56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886%;反对 6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56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76%;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27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76%;反对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27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36,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4%;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241%;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20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5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燕和敬妙妙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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