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
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资金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62,898.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