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卫宁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卫宁转债”(面值 1,000.00 元)
利息为 5.00 元(含税)
;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卫宁转债”全体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3
月 15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1 号”文同意
注册的批复,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970.265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70265 亿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9.70265 亿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
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卫宁转债”,债券代码“123104”。
根据《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和《卫宁健康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的有关规定,在“卫宁转债”的计息
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卫宁转债”第二年(即 2022 年 3 月
一、“卫宁转债”基本情况
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7 年 3 月 15 日
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3 月 16 日,T 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
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 年 3
月 16 日,T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
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21 年卫宁健康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
二、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次付息为
“卫宁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面
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含税)
。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规定和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
务会议,已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
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15 日)下午深交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卫宁转债”全体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期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
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非居民
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 弄 9 号卫宁健康大厦
联系电话:021-80331033
联系传真:021-80331001
联系邮箱:wndsh@winning.com.cn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